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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6月1日起,厦门施行户籍制度改革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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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我市户口迁移政策,近日,我市制定下发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目前已在厦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今天

市公安局、人社局、工信局、教育局

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

对户籍新政具体内容和调整完善情况

进行解读

先来看通知原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人口集聚、吸引人才落户、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部分落户政策

㈠吸引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落户。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功勋荣誉获得者、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省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在闽工作入选的国家人才(科技)计划、省级人才计划的人才,经认定的省级高层次人才(特级和A类、B类、C类),以及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在本市就业或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落户本市,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㈡获区委、区政府授予区级“劳动模范”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相应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市人社部门确认后可落户本市,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1.已在本市就业的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

2.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往届毕业生;

3.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生;

4.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毕业生。

㈣为机关、企事业单位骨干人才和产业技术人才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提供便利。经组织、人社、教育等职能部门录用、招调的各类人才,或经工信、科技、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引进的各类人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㈤优化投靠落户。夫妻投靠的,取消被投靠人来厦落户年限要求,只需夫妻结婚登记时间满1年,夫妻复婚的以复婚登记时间作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限的起算点;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取消被投靠人结婚和来厦落户年限要求,继子女不能单独投靠具有法定抚养责任的继父或继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取消被投靠子女来厦落户年限要求。

二、促进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和翔安区就业落户

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市人社部门确认后可落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1.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非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生(国家学信网可查询);

2.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生;

3.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年6月以后毕业的技工院校毕业生;

4.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人员,持有效居住证,且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拥有自建住房、集资住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或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

5.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人员,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拥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用途为住宅,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1%)的房产。

㈡吸引企业骨干员工落户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骨干员工,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并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不含补缴),续签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可落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2.除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外,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人民政府认定符合区位发展需要的企业骨干员工,以及火炬管委会认定的其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下属企业骨干员工,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并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不含补缴),续签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可落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三、其他规定

㈠市人社局负责制定高校毕业生等就业群体落户实施细则,按计划办理人才引进、迁入人员社保审核工作;市统计局负责提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市工信局负责制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骨干员工落户申请操作指引;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和火炬管委会负责制定所属企业骨干员工落户实施细则并发布企业名单;市教育局负责制定新落户适龄儿童就学统筹办法;市公安局负责办理外来人员落户随迁、投靠落户等审核迁户手续。

㈡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的入户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且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以及其他违法犯罪的记录。在落户办理过程中,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㈢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是指依法办理本市就业登记且在厦就业单位连续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3个月。

㈣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本市依法拥有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性租赁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商品房、共有产权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

本通知自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规定内容与此前本市相关户籍政策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未规定的现行户籍政策保持不变。

厦门市人民政府

年5月25日

此次户籍制度改革是按照“人才优先、岛外放宽,逐步放开”的思路,结合我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来进行的,通过优化、放宽各类人才及家属落户条件、畅通落户渠道等,吸引更多人才来厦就业创业,进一步完善投资创业环境,加快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

优化落户政策

便利人才落户厦门就业创业

为增加人才吸引效应,此次户籍改革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对部分落户政策进行了调整优化,推出了全面放开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落户限制,新增获得区级“劳动模范”“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落户渠道,放宽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落户条件,取消人才家属随迁的年限要求,放宽投靠落户的准入条件等5项措施,吸引人才在厦扎根创业。

《通知》在现有获得荣誉称号人员落户基础上,全面放开省级以上表彰或认定的先进模范人物、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落户。同时,为了弘扬正气,在原来获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落户的基础上,新增区级“劳动模范”“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落户渠道。获得区委、区政府授予的区级“劳动模范”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相应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通知》还放宽了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落户条件。应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落户保留原有政策不变,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往届毕业生落户降低年龄要求,由原年龄45周岁以下调整为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此外,政策新增加了非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的落户渠道。

为了更好地服务人才,便利人才来厦后稳定工作和生活,《通知》取消人才家属随迁需满足相应的结婚年限和来厦年限的要求,调整为经组织、人社、教育等职能部门录用、招调的各类人才,或经工信、科技、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引进的各类人才落户后,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同时,进一步优化投靠落户,放宽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和父母投靠等投靠落户的条件。

推动跨岛发展

促进岛外人员就业落户

为了推动跨岛发展,《通知》通过从学历、年龄和社保缴交时限等方面降低了各类人员落户岛外的条件,给合法稳定就业人员落户岛外创造宽松条件。例如针对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生,将“年龄35周岁以下且连续在厦缴交社会养老保险1年”的限制,调整为“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技工院校毕业生,取消了需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此外,新增了非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生的落户政策。对普通合法稳定就业人员,降低了就业和缴交社保年限要求,为合法稳定就业人员在我市安居乐业创造了有利条件。

《通知》中还新增企业骨干员工落户岛外条款。在放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骨干员工落户岛外的基础上,授权岛外各区、火炬管委会根据各自区位及自身经济产业发展需要,自主制定企业骨干员工落户政策,鼓励产业工人扎根厦门。

提前谋划部署

全力保障政策顺利实施

为了确保此次户籍改革制度的顺利落地实施,市公安局提早统筹部署,强化业务培训,组织户籍民警学习户籍新政内容,做好系统改造和网上办事指南的修改调整。同时,通过增设办事窗口,推行延时服务,配备专业引导人员,防止窗口出现排长队问题。

为方便群众进一步了解和咨询户籍改革新政策,市公安局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厦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i厦门”网站,发布了户籍新政相关办事指南和办事程序。群众也可通过拨打相关部门电话咨询。

来看更多详细解读↓↓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部署,我市制定了《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深化跨岛发展,畅通在本地稳定就业生活的人员落户渠道,有序引导人口集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51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号)及《福建省公安厅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公综〔〕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人才优先、岛外放宽,逐步放开”的思路,结合我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制定本《通知》。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市户口迁移政策,吸引更多各类人才来厦就业创业,稳定已在我市就业的流动人口,改善投资创业环境,加快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

三、范围期限

1.适用范围:市外迁入本市行政区域的户口迁移。

2.实施期限:自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优化部分落户政策、促进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和翔安区就业落户和其他规定等3个方面内容。

(一)“优化部分落户政策”。主要有五个方面政策措施,均为现有政策措施的补充完善。

1.吸引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的落户,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为贯彻省级文件精神,全面放开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落户限制,增强人才吸引效应。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在本市就业或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落户本市,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2.为弘扬正气,在现有获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落户我市的基础上,增加获得区委、区政府授予的区级“劳动模范”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相应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3.吸引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落户。往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降低年龄要求,由原年龄45周岁以下调整为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同时增加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落户渠道。具体内容是:已在本市就业的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往届毕业生;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生;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毕业生。上述人员经市人社部门确认后可落户本市,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4.为机关、企事业单位骨干人才和产业技术人才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提供便利,取消家属随迁的年限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骨干人才和产业技术人才落户后,允许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具体内容是:经组织、人社、教育等职能部门录用、招调的各类人才,或经工信、科技、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引进的各类人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5.优化投靠落户,取消在厦落户年限等限制。一是将夫妻投靠要求中的夫妻结婚满5周年且被投靠人来厦落户满5周年(岛外满3周年)限制,调整为只需夫妻结婚登记时间满1周年;二是取消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要求父母结婚满5周年(岛外满3周年)和父母来厦落户满5周年(岛外满3周年)的限制;三是取消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要求被投靠子女来厦落户满5周年(岛外满3周年)的限制。

(二)“促进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和翔安区就业落户”。主要有两个方面措施:

1.吸引各种学历人员落户岛外,为合法稳定就业人员落户岛外创造宽松条件。通过降低学历、年龄限制和社保缴交时限要求,吸引非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落户岛外,为产业发展做好人才储备。具体包含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吸引非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生落户岛外。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非全日制本科学历(国家学信网可查询)毕业生可落户岛外。二是吸引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生落户岛外。将毕业生“年龄35周岁以下且连续在厦缴交社会养老保险1年”调整为“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具体内容是: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生可落户岛外。三是吸引技工院校毕业生落户岛外。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年6月以后毕业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可落户岛外。

同时,为合法稳定就业人员落户岛外创造宽松环境。对普通外来务工人员,降低就业和缴交社保年限要求,以利于吸引外来务工人员到岛外就业安居。具体包含2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人员,持有效居住证,且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拥有自建住房、集资住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或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可将户口迁入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二是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人员,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拥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用途为住宅,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1%)的房产,可将户口迁入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和翔安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2.吸引企业骨干员工落户岛外,一是促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骨干员工落户岛外,二是授权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和火炬管委会开展自选动作,允许其根据各自区位及自身经济产业发展需要,自主制定企业骨干员工落户政策。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骨干员工和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符合区位发展需要的企业员工均实行统一标准: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并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不含补缴),续签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可落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三)其他规定。为保证政策实施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使文件精神得以贯彻落实,《通知》明确了四点落户要求。

1.明确了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市人社局负责制定高校毕业生等就业群体落户实施细则,按计划办理人才引进、迁入人员社保审核工作;市统计局提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市工信局负责制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骨干员工落户申请操作指引;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和火炬管委会负责制定所属企业骨干员工落户实施细则并发布企业名单;市教育局负责制定新落户适龄儿童就学统筹办法;市公安局负责办理外来人员落户随迁、投靠落户等审核迁户手续。

2.为了堵塞政策漏洞,《通知》根据《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号)、《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细则》(厦委办发〔〕11号)等相关规定,完善对人员落户资格的审查,明确了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的入户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且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以及其他违法犯罪的记录。在落户办理过程中,经有关行政部门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完善“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的解释。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是指依法办理本市就业登记且在厦就业单位连续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3个月。

4.完善“合法稳定住所”的解释。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本市依法拥有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性租赁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商品房、共有产权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黄镜文

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关于高校毕业生等就业群体落户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市委市政府立足本市实际,遵循与城市承载能力相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坚持稳步开放、有序放开,实行差异化的岛内外落户政策,于近期出台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我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围绕办理人才引进、迁入人员社保审核等工作做好对接准备。

二、目标任务

通过优化高校毕业生、高级技师、技工院校毕业生等群体落户政策,促进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和翔安区人员落户,推动落户经办项目实现全程网办,更好地推动人口集聚、吸引人才落户、优化营商环境。

三、工作进展

为加快政策落地,我局在原有经办系统基础上增设业务类别,即在我局原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毕业生接收核准”、“厦门市技能人才落户部分条件审核”和“厦门市投资企业骨干员工申请落户社会保险审核”项目下增设相关业务类别,借助原成熟的审批服务系统,确保新政出台后,经办环节无缝衔接、审核工作有序开展。

四、范围期限

本实施细则为《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的配套文件,自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及本实施细则公布执行后,本市原有规定及做法与其不一致的,均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及本实施细则为准。

五、主要内容

高校毕业生等就业群体拟落户本市的,由申报单位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厦门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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